炒人未征求工会意见 被裁定违法解除合同 | |
日期:2022/4/13 16:29:19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 |
【基本案情】 冯某于2008年1月12日进入某中学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月14日某中学以冯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依据其《学校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冯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 【法律评析】 本案中,某中学未证明《学校奖惩制度》经民主程序产生并依法进行公示,亦未证明冯某存在违纪行为,某中学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问题,已构成违法解除。鉴于劳动合同尚有条件继续履行,冯某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 1.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 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 3.规章制度的产生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 4.规章制度产生后依法向劳动者明示; 5.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聘请律师、咨询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律师 尤律师 孙助理 手 机: 13501274147 15515860768 电 话: 010-50559999 传真:010-50959998 邮 箱: zdd-china@163.com , nhwan410@163.com Q Q: 2351383923,154027589,1263574410 网 址: http://www.zls-580.com/ www.jingsh.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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