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日期:2022/4/13 16:01:06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案情简介】

王某于某年入职于被申请人处,担任仓库管理员。某年11月26日16时左右,王某在奎屯市某家具店仓库内寻找配件时,被库房排骨架砸伤。事故导致申请人颈部外伤和颈脊髓损伤并高位截瘫。

奎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某年10月12日认定此次事故属于工伤。某年10月20日经伊犁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某家具店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于是,王某委托律师对某家具店提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申请人王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人于某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仓库保管员。某年11月26日16时左右,在被申请人某家具店寻找配件时,被库房排骨架砸伤。被送往新疆兵团第七师医院医治,诊断为颈6椎体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高位截瘫。

某年10月12日经奎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年10月20日经伊犁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一级伤残,大部分生活护理依赖,配置辅助器具为30016、30001、30002。

某年11月29日至某年9月1日新疆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276天,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支付;某年9月5日至某年12月3日因凄病(劲部脊髓损伤并四肢不全瘫)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治疗89天;某年12月3日至某年1月25日因凄病(脊髓损伤)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治疗53天;某年7月25日至某年8月11日因肺部感染、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颈椎术后、高位截瘫、休克等症状在新疆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17天,所产生三次住院医疗费51783.93元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某年1月至某年10月平均工资为4344元/月。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费专用收据2份、兵团第七师医院住院病历4份、住院费发票3张、陪护证明1份、陪护费收据3份、住院费清单、工资花名册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足以佐证。


【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奎屯某家具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7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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