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临时工受伤,责任谁承担?
日期:2022/4/13 16:41:21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案情简介】

王老板是一名包工头,2021年某月,王老板承接了A装修工程公司分包的某公司办公室的装修工程。某天,王老板手下的张师傅准备在大楼的货梯里钉木板以保护货梯,因人手不足,张师傅叫来老乡老刘帮忙去钉木板,但老刘怎么也没想到,这是他生前的最后一次工作。

据园区物业反馈,老刘在电梯内钉保护木板时,因楼下有人按电梯,电梯下行,老刘施工用的气管线被拖动,下行卡住电梯门,电梯停运。老刘立即按下紧急按钮向物业人员请求支援,物业人员赶到现场后,打开电梯,和老刘说话。当时老刘称头晕,物业人员遂将老刘扶出电梯,不久老刘便难以言语。于是物业人员拨打120,将老刘送往医院治疗。原来,老刘患有血管瘤疾病,电梯的突然下降导致老刘血压升高,脑内血管瘤破裂,形成颅内出血。经医生抢救后,老刘清醒过来。但治疗数天后,老刘的病情开始加重,危在旦夕,其家人便将老刘接回老家,回家第二天老刘就不治身亡了。

事情发生后,老刘家属认为老刘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王老板应当赔偿相关费用。王老板认为老刘不是其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张师傅找的临时工,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老刘家属屡次去找王老板,要求给予赔偿。


【案件结果】

由于老刘家属三番五次上门追讨,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王老板不胜其烦,于是联系到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情况,理清各自责任。

周宇龙和周道平律师仔细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的叙述,并对案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分析。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就本案来说,电梯下行造成老刘紧张,诱发其自身疾病,最终导致不幸,医疗期限超过了48小时以上,难以认定为工伤,但是从人道主义角度来说,王老板和A装修工程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同时,基于本案的特殊性,该园区是刚刚投入使用,相关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电梯内尚未安装监控设备,物业公司未停止施工电梯的使用,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人在施工前未放置“暂停电梯”的警示牌,以及其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过两位律师专业的分析和解答,当事人非常认可两位律师的办案能力,当即委托两位律师承办此案件,并表示会积极配合两位律师的工作。两位律师与当事人办好委托手续后,第一时间联系老刘家属以及涉事各方。经过各方多次沟通和律师居中协调,最终家属选择和解,律师起草和解协议,各方均认可并签字,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提醒】

与本案相似的情况在工程施工中时有发生,虽然受害人与发包方并未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未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但法律同样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伤害时,首先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发包方、分包方,未尽到合格选任义务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工程发包方、分包方应当审慎选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同时应当及时为施工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落实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2004年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2020年修订的《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上述第11条规定删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发包人、分包人对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责任如何认定,需要等待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再行判断,目前实践中还是依据04年的司法解释进行责任划分。




聘请律师、咨询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律师 尤律师  孙助理
手  机: 13501274147   15515860768
电  话: 010-50559999    传真:010-50959998
邮  箱: zdd-china@163.com ,  nhwan410@163.com 
Q   Q: 2351383923,154027589,1263574410
网  址: http://www.zls-580.com/   www.jingsh.com

打印 | 关闭  
 上一篇:炒人未征求工会意见 被裁定违法解除合同
 下一篇:没有了!
友情链接:中国大律师京师律师北京法律顾问首都律师北京专业律师北京大律师网北京法律咨询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