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薇娅逃税案,看“逃税”刑事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2/7/29 13:51:33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此条新闻一出,网络主播的吸金能力再次刷新了网友们的想象力,13.41亿的天价罚款让网友们惊呼可能一辈子也赚不到。同时网友们也有一种疑问那就是薇娅偷逃巨额税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么?

   我国刑法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偷税罪”,并将罪名修改为“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罪名从“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并且取消了第一款关于罚金数额的具体规定,并增设了第四款,对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那么薇娅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逃税罪”呢?

   一、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逃税罪的客观方面为:1.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2.扣缴义务人采用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

   常见的行为方式有: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企业,将个人劳务报酬转变为企业经营所得外;

 (2)通过拆分合同的方式隐匿收入;

 (3)签订阴阳合同;

 (4)隐匿个人收入、改变个人收入性质;

 (5)建立账外账等。

   逃税罪的主体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逃税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过失。

   二、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薇娅的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薇娅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们可以看出,根据调查事实即便薇娅存在逃税的行为,也要结合具体情节以及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逃税罪”。薇娅本次偷逃税款属于初次偷逃,且在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后,薇娅也表示其接受处罚,按时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因此如果薇娅本次逃税行为,能够在税务机关处罚后按时补缴,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作者 张新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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