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走私逃税150万,缉私局为何最终撤销案件?
日期:2022/8/2 12:32:25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A公司是一家进口、销售化妆品的国内企业,2017年时在南方某海关申报进口1票化妆品,被查出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该公司在2016年曾委托某报关行在北方某海关申报进口2票同样的货物,经自查发现该2票货物同样存在因单价申报过低,导致在进口时少缴消费税150万余元的情况,及时通报给报关行,并在报关行的指导下准备向海关补税。后北方某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甲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2019年5月回国时被捕获并刑事拘留,同时被拘留的还有该公司主管进口业务的乙某。该公司委托马德军律师团队为甲某进行辩护。

  【处理结果】

   某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对当事人甲某、乙某取保候审,一年后缉私局撤销案件。

  【律师解读】

   本案中A公司在进口过程中因申报错误而少缴税款150万余元是客观事实,无可否认。

   但少缴税款并不意味着就构成走私,构成走私要求“偷逃税款”。“偷逃”二字包含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其客观表现是“逃避海关监管”,这也是海关法规定的走私的构成要件之一。逃避海关监管的具体表现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绕过海关(被称为“绕关走私”),从根本上消除海关监管的可能性;二是进行虚假申报(被称为“通关走私”),如制作虚假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税号材料进行虚假申报或故意申报虚假的用途、贸易方式等,导致海关不能实施有效监管。人的主观意识隐藏在大脑中,不能为外人直接感知,但主观意识通过客观行为反映到现实社会中,反过来客观行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主观意识。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逃避监管的行为,那么就可以推出其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监管即走私的故意。无论少缴多少税款也不构成走私,只是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中,笔者在听取委托人介绍及翻阅报关材料后,就断定这是一起没有犯罪事实的无罪案件。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少缴税款是申报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少征消费税引起。涉案货物是化妆品,根据规定,单价超过一定数额,需要在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本案少缴税款正是由于报关单价和数量不符合海关规定,导致单价达不到消费税的征税标准而引起。

   2.本案中A公司如实提供了材料,无任何隐瞒。根据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公司人员与报关行人员微信交流记录,A公司在委托报关行申报时如实提供了涉案化妆品的真实发票、详细数量,包括件数、以件数计的单价、每件的只数和体积,无任何隐瞒行为。而报关时完全按照原始发票上每件(每件为1盒,1盒10只,每只3ml)的单价和总件数进行申报,不符合海关规定,导致单价过低,达不到消费税的征税标准,造成海关少征消费税。从材料看,A公司提供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的,对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税号等无任何隐瞒,未逃避海关监管。

   3.本案中导致错误申报的原因在报关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含量以体积计算的化妆品应该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报关单上的“单价”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报关行应根据上述公告的规定,将原始发票上的单价换算成海关规定的法定数量的单价即按照每件商品包含的纯化妆品重量(不包括化妆品瓶)计算出每千克化妆品的单价进行申报。如此,单价就可以达到消费税的征税标准。但报关行申报时未按照监管规定进行换算,直接将原始发票上的单价作为申报单价。所以,单价申报错误的原因在报关行,也即A公司如实向报关行提供了货物的真实信息,在货物进口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4.报关行也未逃避海关监管,错误申报只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从报关行申报时随附的材料来看,报关行如实提交了随附单据,没有任何隐瞒行为,海关通过审核报关单数据和随附单据可以发现申报错误,因此报关行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没有走私故意。这种申报错误的行为,属于一般行政违规行为,本案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补税即可。

   综上,本案虽然少缴了税款,但未逃避海关监管,不构成偷逃税款,全案不存在犯罪事实。

   笔者进行辩护时主要以上述分析为基础,同时从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职务、少缴税款占应缴数额的比例、事后的反应等多方面就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当事人不具有走私故意进行了全面辩护。

   接受委托后,笔者多次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获准许。在提请批准逮捕后,笔者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向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无罪意见,最终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甲某和乙某予以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将近1年后缉私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要求缉私局撤回移送,最终缉私局撤销案件。

   行政犯案件发生的前提是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事实,刑辩律师对于行政犯的无罪辩护,更要注重从行政法规定入手分析、阐述行为的性质,再结合刑事犯罪理论,从而说服办案机关实现有效辩护。作者 邵永飞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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