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指挥下酒驾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日期:2022/7/28 11:02:45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案情简介】
  岳某与朋友高某聚餐喝酒至次日凌晨2点,随后高某于上午11时30分许驾车将岳某送至其上班地点,并将车违章停放至人行道上。执勤交警在要求岳某将车挪走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经鉴定,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岳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岳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指挥下短距离移动车辆,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撤销原判,改判岳某无罪。”


 【律师解读】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刑法133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故意追求或者消极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隔夜酒驾的行为人结合其饮酒后主动休息,驾驶时能保持正常清醒的判断能力等多种客观事实,可以认为其对自己是否仍处于酒驾状态持否定的态度,即其主观状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审判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在饮酒后适当休息并且评估自己状态正常之后驾驶车辆。并且该驾驶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损失的情况下,符合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也同时避免了客观归罪之嫌。

   二、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认定隔夜酒驾无罪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条件,还需结合醉酒驾驶人是否在《刑法133条规定的“道路”上驾驶。如果只是挪动车辆,或者在无人、人烟稀少的道路(如工业园区内)驾驶小段距离均满足情节显著轻微的要求。如本案中岳某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移动车辆,其一方面是在承担安全保护责任管理人的管控范围内操控车辆,另一方面其只是短距离挪动车辆,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情形,所以认定为无罪。作者 张颖 来源网络

 

聘请律师、咨询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律师 尤律师  孙助理
手  机: 13501274147   15515860768
电  话: 010-50559999    传真:010-50959998
邮  箱: zdd-china@163.com ,  nhwan410@163.com 
Q   Q: 2351383923,154027589,1263574410
网  址: http://www.zls-580.com/   www.jingsh.com

打印 | 关闭  
 上一篇: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下一篇: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友情链接:中国大律师京师律师北京法律顾问首都律师北京专业律师北京大律师网北京法律咨询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