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延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日期:2022/4/13 15:50:45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 【案情介绍】
    • 2010年6月25日,林先生入职某互联网公司任数据分析员,劳动合同约定月税前工资5000元。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 2015年2月8日,林先生在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盆骨骨折。 劳动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林先生属于因工负伤。2015年6月24日,劳动合同期满,因林先生尚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未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通知林先生 ,劳动合同续延至林先生伤残等级确定之日。2016年1月3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林先生作出伤残六级的鉴定结论。2016年1月10日,公司向林先生出具了“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明确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11日终止,不再续签。公司将依法 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及2016年1月的工资。林先生向公司提出自己因工伤而致残,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同意。
    • 经多次协商不成,林先生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续延劳动合同至自己达到退休年龄。


  • 【争议焦点】
    • 对于在本单位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 答:对于在本单位工伤致残的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的劳动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提出,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在本案中,林先生和该互联网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 。2015年2月8日,林先生在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盆骨骨折。劳动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林先生属于因工负伤。2016年1月3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林先生作出伤残六级的鉴定结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的劳动者,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才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外,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
    • 因此,该互联网公司在林先生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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