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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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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王某进入某咨询管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09年5月8日 至201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20日,公司提出本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王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要加薪10%,但公司不同意,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2011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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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公司协商未果,于 2011年8月2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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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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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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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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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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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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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 王某和该咨询管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2011年6月30 日的劳动合同。因此, 2011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劳动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公司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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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提出本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王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要加薪10%,但公司不同意,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因此,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王某要求在增加工资的前提下续订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在此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原因在于王某。因此,公司依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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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该咨询管理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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