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用中的司法难题
日期:2022/7/19 14:46:17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一、案件数持续增长

  根据公安部2013年5月报告显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两年以来,公安部门查处酒驾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驾数量12.2万起,同比下降42.7%。

  2014年5月,公安部再次统计的报告表明,从 2011年5月初至2014年4月底,总共查处酒后驾车127.4万起,醉酒驾车22.2万起,前者下降了18.7%,后者下降了42.7%, 数据表明醉驾人刑抑制酒驾行为是有一定成效的。

  但是,根据最高法在2016年末发布的专题报告显示,从案件审结情况来看,危险驾驶罪2015年案件量较之2014年同比上升48.9%,2016年9月前数量较上一年同期同比上升23.8%。而全国本罪的案件中99%都涉及酒驾, 说明醉酒驾车的案件数处于持续增长态势。

  再观江苏省高院网上公布的报告,江苏省的法院从2011年 5月初到2014年10月审理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据为: 2011年一共2839件;2012年一共9684件;2013年一共10749件;2014年截至10月一共9829件, 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已成为数量最多的两类犯罪。由此可见,醉驾入刑虽然一定程度遏制了酒驾行为,但案件数正在持续增长。

二、不能适用逮捕的影响

  从《刑法》本罪的条文可以得知其法定最高刑为拘役。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适用逮捕的前提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针对可能触犯本罪的行为人不可以逮捕。若对行为人实施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没有实质羁押的手段后最后又判处行为人缓刑,而造成行为人也许自始至终未被关押,而仅仅只是酒后驾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可能拘留15天,两相比较,醉酒驾驶的规制结果竟然更轻,适用行政处罚比适用刑罚手段造成的结果要严重,最终未入刑比入刑重,这显然不合理。

三、有实害结果反而轻

  目前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条文上没有明确标示是故意犯罪抑或过失犯罪,而实践及理论学界中的通说是解释为故意犯罪。结合当前一些职业相关规定,例如《律师法》第七条,对受过刑事处罚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名律师从事了醉酒驾驶的行为,被认定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后,会因为有故意犯罪记录而被剥夺律师执业证书,从此失去了自己的饭碗,后果非常严苛。

  而再做对比,一名律师如果酒驾发生事故撞伤了数人,依据最高院在2000年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酒后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该律师出刑后依旧可以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从事律师工作,第一种情况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第二种情况造成了人员重伤实害结果,但对于行为人来说,却是前者所要承担的后果更重,失去执业资格可能让其后半辈子家庭、生活没有保障。不止律师行业如此,还有司法鉴定工作、新闻采集工作的人,都有明文规定,如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终身不得从事本行业。

  笔者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固然可恶,但与这些职业的职务公正性并无太大关联,因行为人有醉酒驾驶的先例,就彻底剥夺其来之不易的工作是太过严苛的,而对比另一种情况撞伤人反而不会丢失工作,长此以往这会制造更大的罪恶,是违反了实质正义比例原则的。

四、处罚范围过宽

  笔者发现,目前的醉驾法律规制模式下,条文中只有一种情形,仅有一个刑罚档位,当出现这三种情节时,都纳入目前条文的处罚范围中,是很难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

  第一种行为人喝酒后驾驶其车上路,能够正常行驶,一路未出现异样,但被交警拦下检查发现酒精浓度达到醉酒标准,最终依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人多聚集的闹市区中,因酒精作用而不受本人控制的横冲直撞,虽未产生实害结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导致生命财产利益损失,该行为的危险性较之单纯醉驾上路的更大、情节更加严重,已然造成了某种具体的危险,仍依现有规定适用危险驾驶罪,以同个刑罚档位处理,会出现罪刑不均衡的现象;

  第三种行为人醉驾导致了他人轻伤结果,然而根据司法解释酒后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这种没有达到前述标准的行为,若是定为危险驾驶罪,与未导致实害结果的醉驾行为以同种标准量刑,同样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可见,现在醉驾的刑事立法条文的处罚范围过宽,欠缺对情节的限制与分层,这是法律规制处罚体系上存在的缺位。

作者 邓溪海  来源网络


聘请律师、咨询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律师 尤律师  孙助理
手  机: 13501274147   15515860768
电  话: 010-50559999    传真:010-50959998
邮  箱: zdd-china@163.com ,  nhwan410@163.com 
Q   Q: 2351383923,154027589,1263574410
网  址: http://www.zls-580.com/   www.jingsh.com

打印 | 关闭  
 上一篇:醉驾入刑十年,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五大焦点
 下一篇: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友情链接:中国大律师京师律师北京法律顾问首都律师北京专业律师北京大律师网北京法律咨询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