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惩罚尺度引争议
日期:2022/7/19 14:39:14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此期间,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刑法修 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这是立法层面对于此前频发“醉驾”案的首次回应。

  早在2008年底,成都司机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孙伟铭一审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2009年5月7日晚,杭州青年胡斌驾驶跑车撞飞横过马路的谭卓,致谭当场死亡。2009年6月,南京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连撞9人致5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中包括1名孕妇 。近几年,这一幕幕人间惨剧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不仅激怒人心,还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话题。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3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这些数字足以说明,醉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以前对于“醉驾”的处理,若造成严重后果,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最高仅至七年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仅靠《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然而,行政拘留、罚款、暂扣执照等措施未能避免悲剧重演。公安部官员多次表示:违法成本过低,惩处力度不够,是酒驾行为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随着“醉驾”引发的恶性伤亡事件的激增,这个问题逐渐引起社会重视,法律的困境同时也跟着暴露出来。为了加大对引起公愤的“马路杀手”惩罚力度,司法机关试着以量刑更为重一点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一些严重“醉驾”或“飚车”案件。自从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定罪后,人们看到了醉驾行为被严惩的可能,但是,舆论却因此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在醉驾案件中,“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之间,该如何选择,如何区分。有媒体评论说,如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不再,即便醉驾都得到了严惩,那也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为了解决现实中法律适用的困境,这次刑法草案增加了对“醉驾”、“飙车”的规定,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有人认为,这样会不会打击面过大,导致法律的滥用。我个人认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随时都会对他人生命财产产生严重威胁。同时,这也是驾驶者主观故意的行为,不同于一般过失行为,我们不能等到其危险行为造成了伤亡等严重后果再治其罪,将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就是要对一些心存侥幸心理的驾驶者起到一种震慑作用。

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引起了大家的争议,有委员建议,应删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醉酒驾车或者是飙车的,情节恶劣,仅处拘役。这样的处罚很轻,醉酒在大街上飙车,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一定局限于拘役。另外,草案应该增加如果醉酒驾车和飙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的规定。作者 陈凯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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