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神圣不可侵犯”
日期:2022/7/14 17:19:15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新闻背景

  日前,上海男子顾某因一时冲动拉拽公交车方向盘并殴打司机一案作为上海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宣判,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除了上海这样的判例,在很多省份也已经有相关的判例。最新的统计显示: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对88人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了公诉。


Q & A
Q: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以来,已经有88人被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了公诉,这个数量是多还是少呢?
A:从目前的情况看,暂时还不属于爆发阶段。一个新罪名实施之后,在一定时间内一定备受大家关注。无论是出于对罪犯惩罚的考虑,还是为了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都会对类似情况作出相应的比较频繁的报道。希望可以通过实际案例来影响或者教育大家不要作出类似行为。
从《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到7月份大概4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已有80多人被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了公诉。整体来讲,相对于这样一个比较小的罪名,其实数量不算少。但是放到整个社会环境来说,可能爆发情况还不是很明显。
Q:为什么大家会感觉类似抢方向盘的事件经常发生呢?为什么会有人想要去抢方向盘呢?
A:在这些案例中,我们会发现抢夺方向盘的人都是从个人利益出发,完全没有考虑其他人,对公共安全处于一种漠视的状态。自私地认为司机必须听他的,要停车就必须停车。
而司机又是有自己的安全守则和要遵守行车规则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机因为遵守这些守则没有听他的话,他可能就会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甚至抢夺方向盘。而整车人的性命都攥在方向盘上,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Q:在《刑法修正案》中妨害安全驾驶罪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它的上限是什么?又该如何衡量其严重危害程度的度呢?
A:一般来讲,对于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司机遭受到暴力或者被抢夺驾驶操控装置,干扰到了公共交通正常的行驶,危及到了公共安全,是要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判刑标准就是一年有期徒刑。
但是这个罪名的后面还有一款规定是:如果触及到了其他更重的犯罪,按照择一重罪进行处理。比如将司机打成了重伤,就不会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处理,而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处理。如果引发了很严重的安全事故,罪名会更严重。
过去有一些被我们理解为不道德不文明的情况,但实际上对社会的危害和公共利益的损害是比较大的。在这种情况下,谴责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是起不到相应的震慑作用,而追究其犯罪责任又太严重了。所以,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加了该罪名,包括加了“高空抛物”等情况,都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同样的,如果驾驶人员擅离职守跟他人进行互殴,危害到公共安全,也一样会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处理。
Q: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非常多,对相关人员的处罚也是各种各样,有限乘的,有在征信记录上进行记录的,还有罚款扣分等。那么什么情形用什么样的处罚方式来保证公共安全?
A:这主要从他的行为本身和所侵犯的法益及所造成的结果之间,是要有一个平衡的。因为行为本身造成的危害后果和他所受的惩罚应该是相匹配的。不可能说因为做了一个很小的事情造成很小的损害,但要承担很重的责任,这也是不公平的。所以从立法上来讲,它是有一整套的逻辑的。首先,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在公共管理层面,可能会对他进行罚款以及批评教育,或者是行政拘留,这是比较重的行政处罚了,再严重一点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刑事责任又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同,侵犯的法益的不同,然后有不同的罪名和量刑,最终来确定他的责任。
Q:为什么目前没有设立可能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比如疲劳驾驶罪或者卫生间吸烟罪等?
A:因为这些现象表现的不像我们前段时间所关注的高空抛物和妨害安全驾驶抢方向盘等这么的明显和突出。另外,如果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比如疲劳驾驶,如果是运营车辆,这也是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也就是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在驾驶的过程当中,因为疲劳造成了交通事故,达到了重伤三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以上的,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时,也会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有一些现象比较突出,我们迫切的需要对它进行管理和规制的时候,才有可能会新增加罪名来进行处理。
Q:最近大家比较关心的扬州老太传播新冠病毒的问题,可能一开始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除了《传染病防治法》,那么是不是有与其相关的更细化的罪名呢?
A:目前来讲,在传染病防治方面我们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如果造成了很严重的危害后果,形成了公共安全事件,造成了传染病大规模传播的时候,有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所以会根据具体行为和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一个具体的罪名。

作者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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