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涉嫌强奸犯罪无罪辩护律师意见书辩护词(审查起诉阶段)
日期:2016-6-23 12:18:14  作者:张冬冬律师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尹海强奸案无罪意见书

一、目前认定犯罪的证据及简单评述。


1
、事主陈述
  
事主陈述证实:在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被告人未对其采取任何暴力行为,也未使用语言威胁等手段。

   而且对案发日期,具体时间段的表述前后矛盾,不承认案发前两人曾多次见面,对案发当晚某些具体情节回答记不清楚(本案也只有具体情节才能定罪),对早上醒来时间及发生事情及如何离开房间的表述也是矛盾。

   并且自己陈述喝完酒之后,我就有点晕,感觉他将阴茎向的阴道里插,我不知道他将精液射在哪了,之后我隐约听到拍照的声音,我当时还有点迷糊就没管。

也就是说,明知道发生性关系,并没有予以排斥,明知道拍照,但没管。

而且对为什么没有报案的原因回答不一致,对报案原因的陈述比较一致,主要就是因为发了裸照。而且对发生性关系只是说不想,并没有说当时是完全拒绝及特别反对的。

而且第二天开始正常上班,与被告人正常交流,根本就不像发生过任何事情一样。请问,她是如何处理案发当晚被告人在她体内射精这事情的?

见:侦查机关对事主朱某某的三次询问笔录,笔录中加黑的为矛盾的,需要注意的。

第一次:1121 2100—2330分,科技园派出所询问

第二次:1122 22—11231时,刑侦支队询问

第三次:1212 1540—1746分,预审大队三中队询问

第一次                                       笔录中记载

事主陈述1119日被强奸,我和前男友分手一个多月了,期间一直没有见过面

19日上午,他让我去开房,然后买点啤酒,他过来跟我谈分手的事。1914时许,我去开房,并买了11听啤酒放到房间。

喝完酒之后,我就有点晕,便躺在床上了,不知什么时候,他脱光了衣服,躺在我身上,我感觉他将阴茎向的阴道里插,但是我当时浑身无力,然后他就继续在我的阴道内插,我不知道他将精液射在哪了,之后我隐约听到拍照的声音,我当时还有点迷糊就没管。

20日早5点,我醒后就要离开,他不让我走,他又接着睡觉了,大约7时许,我跟他说了一句:我走了。然后我就离开宾馆了。

问:为什么发生完关系之后没有报警?

答:当时就不想再跟他联系了,就没有报警。

报警是因为他向我的好友发了我的裸照。

问:发生关系时,是否有反抗?

答:我当时意识不清,隐约感觉他在做,我没有力气反抗。

问:是否有暴力,语言危胁? 答:没有。

第二次   笔录中记载

问: 开房日期?   答:1118日下午14

问:你想想当时你的衣服怎么脱的?

答:我当时喝醉了迷迷糊糊的,什么都不知道,我想不起具体情节了

问:你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吗?

答:这一次不想跟他发生性关系。

问:你何时就醒的?

答:我19早晨6点多醒了,我当时就要走,他不让,就把我强行搂到怀里,我推了他,但是推不开,这期间我一直要走,他不让大概到7点多的时候他同意我走,我穿好衣服就离开了。

问:你当时为什么没有报案?

答:因为案发后我十分害怕,我害怕他报复就没有报案,但是后来他把裸照发了,我就报案了。

第三次   笔录中记载

问:强奸时间?

答:1119日晚上,具体时间我不知道

承认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晚上,两人在外待了一夜。

承认11月初,尹开房,事主去找尹,尹在浴室要自杀,事主看到后就说了一句:我走了,然后就走了。

1119日下午,事主自己开房,事主自己请假。尹说一起去吃饭,事主不去,他就自己去吃饭了,并且买回来56罐啤酒,后我们才开始喝酒,后喝多了吐了,睡着后,感觉衣服被脱了,就感觉有人和我发生性关系,但当时我头特别晕,没有力气反抗,后又睡着了,再后来我感觉他给我拍照了,可是我头晕没法反抗,后又睡着了早上5点多,我醒来想走,他不让我走,6点多,我又要走, 他没说话,我就走了。

问:发生了几次? 答:不知道发生了几次。


2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对与事主发生性关系3次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根本不是强奸。

从事主报案的相关情况来看,警方根本不掌握发生性关系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到案后,也就是在112223时,在地铁口被抓获后,到刑警队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是最全面的,但还是没有对细节予以深问,只问了大概。大概情况比较模糊,对强奸定罪,对发生性关系到底是强迫、不情愿、半推半就没有深问。

被告人向律师陈述的部分细节足以证明,不属于强奸。

第一次:当尹海脱她裤子时,她说别这样行吗?在尹回答之后,她不说话了,并配合脱掉套头的上衣,在进行性行为时,不但没有反抗,并喊老公。在被告人说射事主体内的时候,事主还说不要孩子。

第二次:事主用手抚摸尹海的生殖器,抚摸大了,尹海要插她肛门,她说别,那儿疼,后才继续性交的。

当时用手机拍照片的时候,还用她的手机,由于她手机有密码,还是她输的密码,才打开的手机。

当尹海看到她手机里的男子照片时,双方还有交流,并发生几句言语争执,尹海问那是谁,事主回答是喜欢的人。

 在照相的过程中她还看过,尹海的手机拍照有声音,事主的手机拍照有闪光灯。


3
、证人证言
   
证人事主同事段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晚先后两次打电话给事主,事主头脑清醒,明确表示今晚不回去。事发后,直到发裸照的事出现都没有发现她有什么异常,当知道是尹海发的后,证人就让她报了案。
   
证人事主同事黎证言证实:事主这几天除了裸照被她前男友发到我们同事手机上之外没有什么其它事。并说前10多天,他们见过。

    证人酒店前台 范证言证实:

    证明朱某某于1118日开了一间只有一张双人床的房

证人酒店客房保洁 吴证言证实:

没注意到客房有呕吐情况,虽然看到床单上有两块硬币大小的湿处,好像是精液,但已清洗,也不知道是哪条了。

    以上证人证言明显对事主不利。对被告人反而有利。

见:证人笔录 记载 笔录中加黑的为需要注意的。

1、事主同事 黎

问:事主这几天有什么事?

答:她裸照被她前男友发到我们同事手机上了。

并说前10多天,他们见过。

2、事主同事段某某

问:她这几天有什么事?  答:裸照被发。

讲:18日下午5点,她请假去解决分手的事,晚上我给她打电话,她说在首经贸跟朋友在一起。晚上1230,她还没回来,我又给她打电话,我问她解决怎么样了,她说解决一半了,并说晚上不回来。

早上7点她给我打电话,让我开门,她已到宿舍门口了,事发后,昨天白天,今天晚上都没有发现她有什么异常,今天,收到她的裸照,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她那天晚上酒喝多了,什么都不知道,应该是尹海发的,后来我就让她报了案。

3、酒店前台 范

证明1118日朱某某开的房只有一张双人床

酒店登记证明18日开房,1911点多退房。

4、 酒店客房保洁 吴

没注意到有呕吐情况,看到床单上有两块硬币大小的湿处,好像是精液,已清洗,不知道是哪条了。


4
、书证、照片、手机内存照片

这些证明的是所发的照片,被告人承认,跟强奸无关。

5、报案记录和侦查机关法律手续文件材料

1、科技园区派出所 受案登记表 记载: 

接报时间: 11212057

接报地点:科技园区派出所

报案记录:事主朱某某报案称, 112020时许,尹海强奸事主朱某某,并拍下裸照,21日上午,尹海通过QQ将裸照发送,其报警。

2、派出所 呈请立案报告书 记载:

112121时许,朱某某报警称:1920时许,被强奸

3、刑侦支队 解案书 记载:

发案时间:1118,解案单位:刑侦支队西部现案队

解案事实:111821时许

4、分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记载:1920时许案发

5、分局 起诉意见书 记载:1920时许案发

看看这几个文件,案发时间到底是何日何时,是谁也都糊涂了。

二、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认为:该案属于喝酒后在半推半就之下发生的性关系,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女方对一切都清楚,并予以配合,男方无暴力行为,女方也无任何的反抗行为,不能完全确定确系违背女方的意志。案发后,女方第二天开始正常上班,根本就不像发生过任何事情一样。还与被告人通过QQ、手机等方式正常交流,是在被告人早上将其裸照传出去,并不返还事主QQ号,双方爆发矛盾争执无效后,事主极度气愤于晚上才提出控告的,这种情况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三、不够罪的具体理由。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未对其采取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在这样的环境及情况下,事主完全有条件进行呼救而不呼救,也未采取有效的方法反抗被告人的行为,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在裸照发出双方产生很大矛盾后报案。

1、没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本案不存在暴力、胁迫的他手段,那么只可能是有其他手段,使事主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但本案中,被告人、事主虽然都喝了酒,但都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发生性关系也不是在事主熟睡后偷偷发生的。

2、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本案中,当被告人开始脱事主裤子,向事主提出性要求时,事主虽未同意,但被告人一番言语后,将事主的衣裤脱去,事主配合脱掉全部衣物,才与事主发生了性关系。根据这样的情形判断,事主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虽并不是十分情愿的,但是其不同意不仅仅是在口头上,在被告人进行进一步的亲吻、抚摸行为,直至后来脱去其所有衣物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事主并未进行任何的反抗,而是在半推半就之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

由此可见,不说事主是十分情愿,但将事主的行为认定为半推半就是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事主对被告人要求性交的行为持一种矛盾的心理,既有同意的表示,又有不同意的表示,也可能表现为违心的顺从与无奈的许可,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暴力,则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应视为女方在后面事实行为上否决了前期口头表示。

3、被告人是否强行性交?事主是否具有反抗的条件?

被告人如果是在事主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淫,这才是强奸。

但就本案中,事主完全有条件进行呼救而不呼救,也未采取有效的方法反抗被告人的行为,而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

另外,在案发过程中事主先后接过两个电话,事主完全可以很容易地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但是却没有采取任何反抗措施,而是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如果能证明性行为是在事主完全不清醒的状况下发生,那就是强奸,但是,本案中,事主自己供述她是知道的。知道却不反抗,甚至没有言语的拒绝,并喊被告人老公,抚摸被告人生殖器,这是强迫性交吗?

根据当时的情况,尤其是三次发生性关系的细节及第二天女方的态度,到女方因裸照提出控告等原因,应该不能认定为强奸。

另:如果非要说事主口头上说不情愿就是犯罪的话,那么在随便大街上随便采访一位女性两个问题,请问你第一次是在多大年龄跟谁发生性关系的?请问你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吗?我敢肯定几乎所有的女性要么不回答,要么回答不愿意。那岂不是所有的男性都是强奸犯吗!!!

四、参考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妇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五、辩护人建议。

鉴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而且被告人家属曾在两会期间要上访,被律师阻止。重要的是被告人否认犯罪,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价值重于一切,辩护人建议可不退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六、其它及律师两次会见被告人的过程。

在辩护人第一次某年某月14日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他就明确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没有强奸,但被告人知道自己将事主的裸照公开,也是违法,也是对其的侮辱,也给事主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希望向事主赔偿,得到原谅。

后辩护人根据被告人所说的情况,去检察院律师接待处反映,递交书面材料,因律师接待处无理由接收,就让我与承办检察官张某反映,我认为捕错了,并说了理由,张某在电话里说已经逮捕了,他这不能处理,只能跟侦查机关反映,并让我以后有情况了向其告知案件进展。

辩护人随后找到分局预审三科六的杨某警官,递交无罪的意见及取保申请,杨警官说检察院如果认为我这案子证据有问题就不会批捕,批捕了就是没问题。你要觉得有问题你可去找检察院,也没接收。

在辩护人第二次某年某月月12日会见被告人的时候,问到上次会见至今是否又提审?他回答没有。辩护人才知道,那次的反映是徒劳的反映。并且他坚称无罪,要求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并向辩护人陈述了当天晚上发生三次性关系的细节。辩护人认为,这些细节可以看出双方发生性行为是否自愿,足以决定该案的走向。

     最后,本意见于某年某月月13日周五下午在检察院阅卷后第一时间形成,并未与被告人核实相关材料,也并未与被告人有任何商议,恳请检察院承办人予以重视,并尽快给予简单答复。期盼!!!

                                    辩护人:张冬冬律师

附:

某年某月14日第一次会见笔录

某年某月12日第二次会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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