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涉嫌强奸犯罪无罪辩护律师意见书辩护词(审查起诉阶段) | |
日期:2016-6-23 12:18:14 作者:张冬冬律师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 |
尹海强奸案无罪意见书
一、目前认定犯罪的证据及简单评述。
而且对案发日期,具体时间段的表述前后矛盾,不承认案发前两人曾多次见面,对案发当晚某些具体情节回答记不清楚(本案也只有具体情节才能定罪),对早上醒来时间及发生事情及如何离开房间的表述也是矛盾。 并且自己陈述喝完酒之后,我就有点晕,我感觉他将阴茎向的阴道里插,我不知道他将精液射在哪了,之后我隐约听到拍照的声音,我当时还有点迷糊就没管。 也就是说,明知道发生性关系,并没有予以排斥,明知道拍照,但没管。 而且对为什么没有报案的原因回答不一致,对报案原因的陈述比较一致,主要就是因为发了裸照。而且对发生性关系只是说不想,并没有说当时是完全拒绝及特别反对的。 而且第二天开始正常上班,与被告人正常交流,根本就不像发生过任何事情一样。请问,她是如何处理案发当晚被告人在她体内射精这事情的? 见:侦查机关对事主朱某某的三次询问笔录,笔录中加黑的为矛盾的,需要注意的。 第一次:11月21日 21:00—23:30分,科技园派出所询问 第二次:11月22日 22时—11月23日1时,刑侦支队询问 第三次:12月12日 15:40—17:46分,预审大队三中队询问 第一次 笔录中记载 事主陈述11月19日被强奸,我和前男友分手一个多月了,期间一直没有见过面。 19日上午,他让我去开房,然后买点啤酒,他过来跟我谈分手的事。19日14时许,我去开房,并买了11听啤酒放到房间。 喝完酒之后,我就有点晕,便躺在床上了,不知什么时候,他脱光了衣服,躺在我身上,我感觉他将阴茎向的阴道里插,但是我当时浑身无力,然后他就继续在我的阴道内插,我不知道他将精液射在哪了,之后我隐约听到拍照的声音,我当时还有点迷糊就没管。 20日早5点,我醒后就要离开,他不让我走,他又接着睡觉了,大约7时许,我跟他说了一句:我走了。然后我就离开宾馆了。 问:为什么发生完关系之后没有报警? 答:当时就不想再跟他联系了,就没有报警。 报警是因为他向我的好友发了我的裸照。 问:发生关系时,是否有反抗? 答:我当时意识不清,隐约感觉他在做,我没有力气反抗。 问:是否有暴力,语言危胁? 答:没有。 第二次 笔录中记载 问: 开房日期? 答:11月18日下午14点。 问:你想想当时你的衣服怎么脱的? 答:我当时喝醉了迷迷糊糊的,什么都不知道,我想不起具体情节了。 问:你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吗? 答:这一次不想跟他发生性关系。 问:你何时就醒的? 答:我19日早晨6点多醒了,我当时就要走,他不让,就把我强行搂到怀里,我推了他,但是推不开,这期间我一直要走,他不让,大概到7点多的时候他同意我走,我穿好衣服就离开了。 问:你当时为什么没有报案? 答:因为案发后我十分害怕,我害怕他报复就没有报案,但是后来他把裸照发了,我就报案了。
第三次 笔录中记载 问:强奸时间? 答:11月19日晚上,具体时间我不知道。 承认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晚上,两人在外待了一夜。 承认11月初,尹开房,事主去找尹,尹在浴室要自杀,事主看到后就说了一句:我走了,然后就走了。 11月19日下午,事主自己开房,事主自己请假。尹说一起去吃饭,事主不去,他就自己去吃饭了,并且买回来5、6罐啤酒,后我们才开始喝酒,后喝多了吐了,睡着后,感觉衣服被脱了,就感觉有人和我发生性关系,但当时我头特别晕,没有力气反抗,后又睡着了,再后来我感觉他给我拍照了,可是我头晕没法反抗,后又睡着了,早上5点多,我醒来想走,他不让我走,6点多,我又要走, 他没说话,我就走了。 问:发生了几次? 答:不知道发生了几次。
从事主报案的相关情况来看,警方根本不掌握发生性关系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到案后,也就是在11月22日23时,在地铁口被抓获后,到刑警队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是最全面的,但还是没有对细节予以深问,只问了大概。大概情况比较模糊,对强奸定罪,对发生性关系到底是强迫、不情愿、半推半就没有深问。 被告人向律师陈述的部分细节足以证明,不属于强奸。 第一次:当尹海脱她裤子时,她说别这样行吗?在尹回答之后,她不说话了,并配合脱掉套头的上衣,在进行性行为时,不但没有反抗,并喊老公。在被告人说射事主体内的时候,事主还说不要孩子。 第二次:事主用手抚摸尹海的生殖器,抚摸大了,尹海要插她肛门,她说别,那儿疼,后才继续性交的。 当时用手机拍照片的时候,还用她的手机,由于她手机有密码,还是她输的密码,才打开的手机。 当尹海看到她手机里的男子照片时,双方还有交流,并发生几句言语争执,尹海问那是谁,事主回答是喜欢的人。 在照相的过程中她还看过,尹海的手机拍照有声音,事主的手机拍照有闪光灯。
证人酒店前台 范证言证实: 证明朱某某于11月18日开了一间只有一张双人床的房。 证人酒店客房保洁 吴证言证实: 没注意到客房有呕吐情况,虽然看到床单上有两块硬币大小的湿处,好像是精液,但已清洗,也不知道是哪条了。 以上证人证言明显对事主不利。对被告人反而有利。
见:证人笔录 记载 笔录中加黑的为需要注意的。 1、事主同事 黎 问:事主这几天有什么事? 答:她裸照被她前男友发到我们同事手机上了。 并说前10多天,他们见过。 2、事主同事段某某 问:她这几天有什么事? 答:裸照被发。 讲:18日下午5点,她请假去解决分手的事,晚上我给她打电话,她说在首经贸跟朋友在一起。晚上12:30,她还没回来,我又给她打电话,我问她解决怎么样了,她说解决一半了,并说晚上不回来。 早上7点她给我打电话,让我开门,她已到宿舍门口了,事发后,昨天白天,今天晚上都没有发现她有什么异常,今天,收到她的裸照,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她那天晚上酒喝多了,什么都不知道,应该是尹海发的,后来我就让她报了案。 3、酒店前台 范 证明11月18日朱某某开的房,只有一张双人床。 酒店登记证明18日开房,19日11点多退房。 4、 酒店客房保洁 吴 没注意到有呕吐情况,看到床单上有两块硬币大小的湿处,好像是精液,已清洗,不知道是哪条了。
这些证明的是所发的照片,被告人承认,跟强奸无关。
5、报案记录和侦查机关法律手续文件材料 (1、科技园区派出所 受案登记表 记载: 接报时间: 11月21日20时57分 接报地点:科技园区派出所 报案记录:事主朱某某报案称, 11月20日20时许,尹海强奸事主朱某某,并拍下裸照,21日上午,尹海通过QQ将裸照发送,其报警。 (2、派出所 呈请立案报告书 记载: 11月21日21时许,朱某某报警称:19日20时许,被强奸。 (3、刑侦支队 解案书 记载: 发案时间:11月18日,解案单位:刑侦支队西部现案队 解案事实:11月18日21时许 (4、分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记载:19日20时许案发 (5、分局 起诉意见书 记载:19日20时许案发 看看这几个文件,案发时间到底是何日何时,是谁也都糊涂了。
二、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认为:该案属于喝酒后在半推半就之下发生的性关系,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女方对一切都清楚,并予以配合,男方无暴力行为,女方也无任何的反抗行为,不能完全确定确系违背女方的意志。案发后,女方第二天开始正常上班,根本就不像发生过任何事情一样。还与被告人通过QQ、手机等方式正常交流,是在被告人早上将其裸照传出去,并不返还事主QQ号,双方爆发矛盾争执无效后,事主极度气愤于晚上才提出控告的,这种情况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未对其采取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在这样的环境及情况下,事主完全有条件进行呼救而不呼救,也未采取有效的方法反抗被告人的行为,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在裸照发出双方产生很大矛盾后报案。
1、没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本案不存在暴力、胁迫的他手段,那么只可能是有其他手段,使事主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但本案中,被告人、事主虽然都喝了酒,但都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发生性关系也不是在事主熟睡后偷偷发生的。
2、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本案中,当被告人开始脱事主裤子,向事主提出性要求时,事主虽未同意,但被告人一番言语后,将事主的衣裤脱去,事主配合脱掉全部衣物,才与事主发生了性关系。根据这样的情形判断,事主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虽并不是十分情愿的,但是其不同意不仅仅是在口头上,在被告人进行进一步的亲吻、抚摸行为,直至后来脱去其所有衣物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事主并未进行任何的反抗,而是在半推半就之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 由此可见,不说事主是十分情愿,但将事主的行为认定为半推半就是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事主对被告人要求性交的行为持一种矛盾的心理,既有同意的表示,又有不同意的表示,也可能表现为违心的顺从与无奈的许可,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暴力,则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应视为女方在后面事实行为上否决了前期口头表示。
3、被告人是否强行性交?事主是否具有反抗的条件? 被告人如果是在事主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淫,这才是强奸。 但就本案中,事主完全有条件进行呼救而不呼救,也未采取有效的方法反抗被告人的行为,而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 另外,在案发过程中事主先后接过两个电话,事主完全可以很容易地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但是却没有采取任何反抗措施,而是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如果能证明性行为是在事主完全不清醒的状况下发生,那就是强奸,但是,本案中,事主自己供述她是知道的。知道却不反抗,甚至没有言语的拒绝,并喊被告人老公,抚摸被告人生殖器,这是强迫性交吗? 根据当时的情况,尤其是三次发生性关系的细节及第二天女方的态度,到女方因裸照提出控告等原因,应该不能认定为强奸。
另:如果非要说事主口头上说不情愿就是犯罪的话,那么在随便大街上随便采访一位女性两个问题,请问你第一次是在多大年龄跟谁发生性关系的?请问你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吗?我敢肯定几乎所有的女性要么不回答,要么回答不愿意。那岂不是所有的男性都是强奸犯吗!!!
四、参考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妇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五、辩护人建议。 鉴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而且被告人家属曾在两会期间要上访,被律师阻止。重要的是被告人否认犯罪,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价值重于一切,辩护人建议可不退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六、其它及律师两次会见被告人的过程。 在辩护人第一次某年某月14日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他就明确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没有强奸,但被告人知道自己将事主的裸照公开,也是违法,也是对其的侮辱,也给事主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希望向事主赔偿,得到原谅。 后辩护人根据被告人所说的情况,去检察院律师接待处反映,递交书面材料,因律师接待处无理由接收,就让我与承办检察官张某反映,我认为捕错了,并说了理由,张某在电话里说已经逮捕了,他这不能处理,只能跟侦查机关反映,并让我以后有情况了向其告知案件进展。 辩护人随后找到分局预审三科六的杨某警官,递交无罪的意见及取保申请,杨警官说检察院如果认为我这案子证据有问题就不会批捕,批捕了就是没问题。你要觉得有问题你可去找检察院,也没接收。 在辩护人第二次某年某月月12日会见被告人的时候,问到上次会见至今是否又提审?他回答没有。辩护人才知道,那次的反映是徒劳的反映。并且他坚称无罪,要求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并向辩护人陈述了当天晚上发生三次性关系的细节。辩护人认为,这些细节可以看出双方发生性行为是否自愿,足以决定该案的走向。
最后,本意见于某年某月月13日周五下午在检察院阅卷后第一时间形成,并未与被告人核实相关材料,也并未与被告人有任何商议,恳请检察院承办人予以重视,并尽快给予简单答复。期盼!!!
辩护人:张冬冬律师 附: 某年某月14日第一次会见笔录 某年某月12日第二次会见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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