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抢劫犯罪无罪辩护律师意见书-成功案例 | |
日期:2016-6-23 12:01:44 作者:张冬冬律师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 |
关于温某俊不构成抢劫犯罪 不予逮捕申请及律师意见书 申请人:张冬冬律师 联系电话:13121810881。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温某俊,男,汉族,1990年3月23日出生,籍贯吉林省梅河口市通化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2日报送检察院提请逮捕,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温某俊不予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作为温某俊的辩护人,于 年 月 日上午9点-10点30分,依法、依看守所规定,会见了温某俊,详细向其了解了本案发生前后的基本情况。律师向嫌疑人温某俊陈述:“公安机关认为你涉嫌犯罪,才把你列为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你认罪吗?并告知其如实回答的义务、坦白从宽的政策及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温某俊本人明确回答:“我认识到我的做法不当,但不知道是不是犯罪,公安机关刑警及预审所做的三次笔录我都不认为是抢劫认罪,并如实向办案人员详细陈述了案件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根据温某俊对事实的详细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温某俊主观上没有抢劫犯罪非法占有的任何故意,客观上根本没有实施抢劫之犯罪行为,其行为着实不构成抢劫犯罪,建议办案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根据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温某俊向律师供述: 2014年初,温某俊做了一个私单,由其本人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张某凤签订了一年期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丰台区三路居路88号院3号楼1单元1102室03间出租给张某凤居住使用,时间从2014年1月20日起算,月租1700元,签合同时押一付三,第二期房租4月20日前支付。双方签订合同后,如约履行。并没有发生任何不愉快。 可是,到了缴纳第二期房租的时候,承租方张某凤以各种理由(什么你这是私单啊,房租贵了啊,你已经离职了啊等等理由)拒绝按约交纳及强行打算单方少交纳房租,甚至最后说只愿意按月缴纳1000元租金,按照协议约定,张某凤已经完全违约,出租方是完全可以收回房屋的。可是张某凤拒不交纳房租,且恶意占用房屋,拒不腾出。 试想?自愿签订的合同,1700元的房子,承租方只愿意缴纳1000元?不管对于任何出租方来说,这都是何等的感觉?让客户走客户又不走,那该怎么办?是可忍孰不可忍,温某俊做出了一个合乎情理又看似非常正常的决定,那就是把客户给赶出去。2014年5月22日,当时,正好温某俊的哥哥温某和在其家中居住,温某俊就给哥哥说:“我有个租户不给房租,讨价还价的,都超期一个月了,咱去把她清退了。”温某和简单了解下情况后,哥两个就直奔涉案的争议房屋而去。 到了1102室之后,温某俊敲门,张某凤问是谁,温某俊说:“张姐,我来了,再商量一次房子的事。”张某凤开门后,温某俊进屋子跟她谈,当时,温某和在门外等着。说了几句,就谈崩了,没谈好。温某俊就把温某和喊进来,说哥那咱就开始清吧。然后哥两个就进屋里去,开始把张某凤的被罩、床单、被褥、洗漱用品等直接扔出门外,张某凤见状便阻止,推扯拉我们,但没阻止成,然后就拿手机准备打电话喊人过来帮忙什么的。温某俊看到后,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就把手机一把给她夺了下来,在扣她手机卡的同时,她又把手机给抢了回去,温某和然后就过来帮忙,把手机夺了回来,并按着她,她就和温某和对打,并咬了温某和。后来温某俊把手机卡给她扣掉,并把手机还她,对她说:“卡我也不要你的,回头给你放在一楼大厅,你自己去拿。” 因为双方吵闹,然后屋内的另一租户就过来了(一男的租户,身高180cm,微胖,也是从温某俊处租的房子),他看到是温某俊,就问怎么回事?温某俊就给他说是张某凤欠房租的事情,张某凤就对邻居说,让邻居帮忙喊张某凤的家人过来。邻居知道是欠房租的事情,知道张某凤理亏后,也不好说什么,就说你们自己解决吧。 然后,温某俊就独自进张某凤的房间去找双方的租赁合同(因为是私下抛开公司签订的,做的是私单,所以担心张某凤向公司告发,来威胁温某俊,现在既然已经解约又闹到这种地步了,所以就打算把合同给收走)。找来找去,没找到合同,就拿到了门禁卡、钥匙,后来看到桌子上有张某凤的钱包,打开一看,有身份证、银行卡、几十块钱,温某俊就想得摆张某凤一道,让她也难受难受(因为张某凤出尔反尔,恶意违约,拖欠房租不交,给温某俊添了不少麻烦,而身份证补办、银行卡挂失什么的都得耽误张某凤不少时间),然后就把钱包里的钱取出给放在桌子上,其他的揣在兜里带走了。(注:这个拿钱包的行为,温某俊是独自进张某凤的房间,自己拿的,温某和是一无所知,张某凤也是一无所知)。在临走出1102室房门的时候,温某俊还对张某凤说:“我不拿你的东西,手机卡给你放在一楼大厅,你自己去取。” 2014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到温某俊的租住处将其抓获。温某俊并不清楚自己因何事被抓,公安人员向其说明后,其就主动将全部过程说出,并主动联系温某和,通知温某和到案接受调查,把情况说清楚。温某和第二天便从天津赶回北京,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温某俊温某和双方一直都认为这件事很小,又不是犯罪,当初办案人员也对温某俊说没啥事,就把情况说清楚就行)。 以上就是嫌疑人陈述的案发前后及到案的详细过程。 简单评价: 通过以上事实来看,是一场非常普通的民事纠纷,在房屋中介
平时在日常生活中,当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之后,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私下解决纠纷,把纠纷化解在民间,是值得大力提倡的。 但是,在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过程中,不得超越必要的限度,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触犯法律。可能的话,请提前咨询律师或者动用民间调解力量。 (欠账不还的那些索债者们可要倍加注意了,讨债不成再一不小心身陷囹圄,那可就因小失大了。)
二、温某俊主观上没有抢劫犯罪的任何故意及任何一丁点的犯罪动机。 根据刑法理论,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本案中,据温某俊陈述,其本人显然没有此目的。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犯罪预谋,也没有与任何人有过任何的犯罪沟通。目的只有一个,要么按约履行交租金,要么就清出去。 2014年5月22日,温某俊、温某和去张某凤居住使用的丰台区三路居路88号院3号楼1单元1102室03间的唯一目的就是,最后再谈一次,还是不履行合同的话就把她清退了。此清退的目的和动机,根本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的目的。 本案中案发前后可能存在的犯意,只有在两个嫌疑人之间存在沟通的时间段可能发生:一个是:温某俊、温某和在案发前的沟通,他们去的目的是什么?他们是如何沟通的?有没有说过不给房租就抢她?有没有说过不给房租就揍她?另外一个是:在张某凤开门后,温某俊进屋子跟她谈不拢的时候,温某俊把温某和喊进来的目的是什么?他有没有说过哥咱抢她的东西吧?还有一个时间点是:在温某俊进屋子里面找合同、钥匙等的时候,把钱包给揣在兜里这个行为,温某和事先有没有沟通?他有没有看见?有没有默许温某俊的这种行为? 而据嫌疑人温某俊对案情的客观陈述,其本人和他的哥哥是毫无商量毫无犯意的。因此,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温某俊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罪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据温某俊陈述,其本人从始至终不但没有实施任何威胁、要挟、恫吓张某凤的行为;更没有说逼迫交出多少钱物的言语。 反而明确说明:“我不拿你的东西,手机卡给你放在一楼大厅,你自己去取。” 客观上发生的行为是: 争执了吗?争执了。 打人了吗?打了。 夺手机了吗?夺了。 拿钱包了吗?拿了。 根据这一实际假象及我们想象中的受害者的报案陈述(说什么暴力抢劫其金项链、手表等贵重首饰之类的物品),很容易使人进入一个设定好的误区,那就是温某俊温某和两兄弟打了人,拿了人家的东西,那不就是暴力取得财物,不就正好就是抢劫吗? 实则应当看到过程发生的全部,不能断章取义。应当全面的分析,对每一个具体的行为进行分析,予以解释。 争执了吗?争执了。 争执的原因是:张某凤故意违约,恶意拖欠租金,拒不缴纳,又想单方降低近一半的房租,这种情况是任何人都不能接受的,谈判商量的时候,观点完全相反,当然要发生争执了。 打人了吗?打了。 打人的原因是:在把张某凤的被罩、床单、被褥、洗漱用品等直接扔出门外的同时,张某凤阻止,推扯拉温某俊温某和,而发生的互相推扯。这是互相的阻止和推扯。在争夺手机的过程中,张某凤先咬了温某和,温某和才予以反击的。 夺手机了吗?夺了。 夺手机的原因是:张某凤在面对温某俊温某和兄弟两个强行清理她的个人用品而自己又阻止不了的情况下,拿手机准备打电话喊人支援,过来帮忙或者喊人过来教训他们,或者打电话报警等什么的。温某俊看到后,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就把手机一把给她夺了下来,在扣她手机卡的同时,她又把手机给抢了回去,温某和然后就过来帮忙,把手机夺了回来,最后的结果是温某俊把卡给她扣掉,手机给了她。而在最后临走的时候还对她说:“卡我也不要你的,回头给你放在一楼大厅,你自己去拿。”所以,夺手机自然不是抢劫。 拿钱包了吗?拿了。 拿钱包的理由是:温某俊进张某凤的房间去找双方的租赁合同(因为是私下抛开公司签订的,做的是私单,所以担心张某凤向公司告发,来威胁温某俊,现在既然已经解约,又闹到这种地步了,所以就打算把合同给收走)。找来找去,没找到合同,拿到了门禁卡、钥匙,后来看到桌子上有张某凤的钱包,打开一看,有身份证、六七个银行卡、部分现金,温某俊就想得摆张某凤一道,让她也难受难受(因为张某凤出尔反尔,恶意违约,拖欠房租不交,给温某俊添了不少麻烦,而身份证补办、银行卡挂失什么的都得耽误张某凤不少时间),然后就把钱包里的钱取出给放在桌子上,其他的揣在兜里带走了。这个结果也就是,温某俊不拿钱,只拿证件、卡,还是偷偷拿的,并不要求其说出密码?请问这像是抢劫吗?最多算是偷拿,反正不是刑法上的盗窃。 以上种种行为如何能说温某俊是抢劫犯罪嫌疑人呢? 据温某俊陈述,案发现场房屋内有另外的租户一直都在,小区也有摄像头监控。恳请侦查机关调出监控及向另一租户调查核实,以便进一步查明事实。
四、称温某俊温某和兄弟抢了张某凤的金项链等首饰不合乎情理。 温某俊其人,吉林大学高材生,文化、素质均不错,曾任链家地产中层领导,月收入也不菲,如何会去抢劫???目的动机何在? 既然都去抢劫了,那怎么不抢劫个痛快,逼迫张某凤说出银行卡密码,取了大笔的现金不更痛快吗?那不才是真正的抢劫吗?为何会偏偏钟情于这些个首饰、项链等麻烦的实物? 或者,因温某俊有房子的钥匙,要想报复张某凤,那完全可以趁其不在家,自己私自开门进入,盗窃这些实物不就行了吗?何必再跟其理论争执什么房租不房租?房屋租金多少?讨价还价的事情。
五、温某俊有没有资格再收取房租? 本案中发生的这种现象,业内俗称的跳单、私单,在房屋中介行业非常的普遍。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正是温某俊所做的一起私单。温某俊也向律师如实的坦白了。他也深深的忏悔了自己贪图小利,因小失大。 本是中介公司的房源,在客户需要租房子的时候,员工私下以个人名义跟客户签单,收取客户的房租,自己则向公司缴纳小部分的房租,以赚取租金的差价。这种损公肥私的行为,应当受到责罚。 但是,本案中,2014年初,温某俊以个人名义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张某凤签订了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个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如果张某凤认为其受到了欺诈,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在合同没有被司法机关撤销之前,这个合同就是完全有效的!!!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如约履行。 在温某俊4月初离职之后,温某俊还有没有资格收取房租?这个答案也是明确肯定的,当然有资格。 首先:合同是温某俊与张某凤双方签订的,与链家中介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那么,履行合约也就仅仅是签合同双方之间的事,不牵扯任何第三方。而不管温某俊是否在职,也不管这单是不是私单。 其次:温某俊是否在职,影不影响这个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回答也是肯定的,不影响。温某俊已经跟下一任房屋管家张丹丹说明过此问题。也就是说,此房子现在的状况为,温某俊从链家租到的房子,然后再租给客户。由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给温某俊交房租,温某俊作为个人向链家交固定的房租,自己赚取中间差价。有问题吗?没有。即使有问题,那也是温某俊做私单损公肥私的问题。也要看单位是否追究。但根本不影响温某俊作为合同签约主体的资格和合同的效力问题。 而且不论温某俊是否在职,除了温某俊之外链家公司再没有他人向租户张某凤主张过租金。这一点可以向张某凤及链家公司核实。 截止到案发前,嫌疑人温某俊多次联系承租方张某凤,催促她按约定交纳房租,包括电话催促,三次面谈。承租方张某凤总是以各种理由(什么私单啊,房租贵了啊,你已经离职了啊等等理由)拒绝按约定交纳及打算单方少缴纳,甚至最后说只愿意按月给温某俊缴纳1000元租金,因此,张某凤也知道,温某俊完全是有能力履约的,虽然离职也是有资格收房租的。只不过张某凤就是想降房租。否则,她为什么最终还想一个月只给温某俊交1000元房租呢???
六、关于张某凤报抢劫案之陈述内容的可信性问题。 据温某俊陈述,张某凤(温某俊平常都称呼她张姐),83年出生的,无业,身有残疾(腿部),做别人的小三,由59岁的吕世刚包养。 张某凤是一个故意违约的人,在抓到温某俊的把柄或者不对之处的时候,就恶意胁迫,逼迫其接受不合理的租金条件。温某俊虽然损公肥私,做私单,但也不畏其胁迫,你租就按约定交钱,不租就搬东西走人,在做私单租房这件事情上也是非常讲原则的。 基于案件的前因后果,事发过程,加上上述的二、三、四、五几点分析,可以想象,受害者的报案陈述(说什么暴力抢劫其金项链、手表等贵重首饰之类的物品,是其在十分气愤,丧失理智的情况下,而故意捏造,意图陷害的情况之下做出的。 一个小小的民事纠纷,引发出一个高材生惊天的入户抢劫大案(小小的民事纠纷演变成起步刑就是十年以上的入户抢劫犯罪)。是有可能性,但在本案中很不可能!甚至会是笑话,让人感觉荒唐。 案发现场房屋内有另外的租户自始至终,一直都在,小区也有摄像头监控。恳请侦查机关调出监控仔细观察有没有张某凤所述的涉案物品,也恳请侦查机关向另一租户调查核实了解真相,及详细询问所谓的受害者张某凤,让其对其所述的被抢物品予以详细陈述,何时在什么地方的哪个店里买的?提供票据予以对证。或者如果是别人送的,询问送给他的人的证言,及何时在什么地方的哪个店里买的?另让其予以反复详细陈述案发情景及被抢经过,看是否有重大矛盾。以便更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 嫌疑人温某俊向律师喊冤,自己根本没有抢劫,恳请律师帮他,并要求律师转告,需要向检察院反映,请求检察官当面审问他。 申请人及嫌疑人温某俊温某和的母亲陈士云于7月8日向丰台预审办案警官绍辉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当面向办案警官阐述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目的不是与警方对立的,而是与警方一致,也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查清此案,而且说明此案件为抢劫的太不可能性,甚至是虚假性,并建议办案人员详细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包括张某凤、与张某凤同屋的邻居、下一任房屋管家张丹丹等人。另外一名办案人员却以律师可以调查取证、有意见可以向法官反映为由拒之。律师只好向分局法制反映,法制回答本部门不对外接待。 申请人也认为,是犯罪当然就要追究。但是是冤枉的话,就要还一个清白,追究冤枉他人陷害他人的犯罪分子的责任。 另外补充一点是:如果本案凭借现有材料确实无法定性的话,建议可先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暂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观察报案人张某凤的反应是否正常?待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对案件予以定夺。以免真的出现冤假错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对于本案的意见,并恳请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慎重审查,不予批准逮捕。! 此 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冬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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