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执行打击电信诈骗的有力新规
日期:2022/8/22 15:30:20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个人通过ATM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一天后到账

   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通告”),明确了多项防范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措施,涵盖了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 通告中引起瞩目的一项措施是: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该条款规定目前已被各银行执行,成为了个人银行业务领域中的“迟延到账”一个特例,其执行条件需要同时满足:转账主体须为个人; 转账对象须为非同名账户;以及转账途径须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转账。该措施将执行条件设定在转账的主体、对象及途径上,而并没有区分转账金额的大小,或者是否为首次转账对象。


   立法背景

   “迟延到账”的措施是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麦庆泉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趋势而建议的。麦庆泉通过调研发现,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骗得钱款后往往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资金取出,而资金一旦变现,银行对于已经化整为零的赃款就难以继续监管,受害人的损失也就难以挽回。如果变为24小时后到账,转账人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可以及时申请撤销。公安部门也表示,24小时足以让警方侦破诈骗并追回约90%的钱款,但实时到账的话犯罪分子就能立即取现,让警方十分被动。


   冷静期制度

   迟延到账措施或源于“冷静期制度”的启迪,即对于一些特殊形式的交易,消费者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冷静期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964年颁布的《租赁买卖法》(Hire-Purchase Act 1964),该法规定,如租赁方或买方在经营者所在地之外的地方签订租赁买卖合同或30英镑以上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副本之日起4日内解除合同。[1]

   之后,英国又在《消费者信用法》(Consumer Credit Act 1974)中将冷静期适用范围扩大将冷静期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除土地买卖及抵押合同以外的所有消费信用合同,并将时间延长到5天,但前提是此合同须在卖方经营场所之外签订。[2]

   至20世纪70年代,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逐步引入了冷静期,且大多数将适用情形为上门交易(Door-to-Door Sale),比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在家中或其他特定场所交易的冷静期规则》(Rule Concerning Cooling-Off Period for Sales at Home or at Certain Other Locations)赋予了消费者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上门推销的交易的权利。[3]

   到20世纪80年代,邮购和电话、电视购物等新型交易(现被统称为“远程合同”)出现后,冷静期制度的使用范围也随之扩大。目前,冷静期制度运用的最多的两个领域是远程合同及投资合同,例如2011年欧盟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将远程及不在经营场所的购物合同下消费者享有的冷静期从原来的7天延长到了14天。[4]

   我国亦有类似制度。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人们在被诱惑或者误导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就会自行恢复理性。“迟延到账”正是根据人性规律,符合“金融审慎”的原则,也能缓解当前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导致的多起诈骗事件的而采取的一项“慢行”措施。作者 林忠 石倩平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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