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辩点之如何辨别外贸企业有无主观故意
日期:2022/7/13 17:46:13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刑法回顾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1

构成本罪四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即单位亦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故意的心理态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02

立足主观要件,聚焦三个阶段

行为人主观是否具备犯罪故意,外人很难判断。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表现形式,来映射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态度;结合骗取出口退税的具体业务流程,可以从以下三个阶段来辨别行为人主观心态。

采购阶段。律师受委托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重点问其外贸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其内部是否有合同审查部门或专门的法税人员;在签订合同阶段是否通过工商官网等途径审查了供货企业的注册信息,是否审查了资信情况;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有无委派员工到现场查看货物,了解业务是否真实,对供货企业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基本的判断等。如果外贸企业采取了以上措施而侦查机关并未调取对外贸企业有利的证据,可以申请调取,为辩护工作找好事实证据。

出口阶段。骗取出口退税的供货企业,往往虚设多家货代、报关行,外贸企业是否利用大数据进行搜索比对,最好能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搜索记录;一般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经常借助某种商品为骗税道具,在境内包装成高品质或贴名牌货物,外贸企业可以通过正规的生产厂商鉴别商品的真伪。如外贸企业已要求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地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进行了相关操作或审查,并按照国家税务局和经贸部发布《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的规定进行了操作。当然,外贸企业不可能逐一做到实质性审查,有些货物的审查还需要很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在刑事辩护中,外贸企业要排除主观故意,至少要能证明主观上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全面地梳理了风险环节,从而排除主观故意。

退税阶段。了解外贸企业是否参照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建立自己的预警操作流程,是否建立企业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有无发现异常,发现异常后采取了什么措施,有无咨询专业的法税人员或者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推陈出新,外贸企业背锅的风险不少,如果外贸企业能证明已建立了内部必要操作流程并提供工作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证明无主观故意。

03

结语

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简称“打虚打骗”)以来,查处了2.28万起涉税案件,很多外贸企业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有不少外贸企业当了背锅侠。因外贸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出口退税流程,很多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都必须依托于外贸企业。

笔者在担任此类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常常遇到外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说自己并不知情。但主观是否有犯罪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以上根据业务特点梳理的不成熟观点,供读者商榷;证明主观无罪任重道远,愿无辜者皆无罪。作者 代勇贤 陈松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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