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情欲流” 聊天记录被扒霍尊是否被陈露敲诈勒索
日期:2022/7/11 15:58:25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最近,娱乐圈非常热闹,你未唱罢我已登场,各种大瓜砸下来,热闹纷呈,让人眼花缭乱。一个接着一个明星“私生活”被曝光,娱乐行业真是个高风险行业,娱乐圈很有必要开展刑事风险合规。

值此吃瓜盛世,今天,就先来说说刚刚宣布退出娱乐圈的霍尊,那个卷珠帘的男歌手。


【事情始末】

2021年8月8日,陈露(@游梦岛陈露)通过微博晒出与霍尊的合影,公开两人恋情。

就在大家以为是官宣恋情时,8月10日,陈露发长文《一个普通女孩的九年》曝光与霍尊九年感情,同时爆出霍尊私生活不检点、始乱终弃的大瓜。紧接着陈露爆出霍尊在“沪上情欲流”的大尺度聊天记录,至此,霍尊被彻底捶死。

8月14日晚,霍尊工作室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霍尊将告别演艺工作。

随着霍尊宣布退出娱乐圈,沸沸扬扬的娱乐新闻暂且告一段落。我们不妨冷静下来看看这个事件中,作为霍尊前女友的陈露在此事件中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数额标准,我们来看看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从陈露的发文中可以看出,霍尊转账58万元给陈露,金额没有问题,但是陈露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呢,我们再来看看该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事件中,陈露发文说恋爱九年为霍尊花费二、三百万元,在霍尊提出补偿300万元时,陈露认为霍尊给不了,故意喊出了900万元的价格。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陈露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

威胁和要挟(即胁迫),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威胁或要挟的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诸方面利益,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揭发违法犯罪活动、毁灭财物、毁坏名誉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当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还可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根据陈露发文和霍尊的回应,可以推断,霍尊一方主动提出了300万元分手补偿费,而陈露要求补偿900万元,最后霍尊转账58万元给陈露。根据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出陈露是以揭发其隐私、毁坏其名誉相威胁索要财物的。

番外:关于“软暴力”的威胁、要挟手段

在演艺圈中,也常常会因为使用“软暴力”构成多种犯罪,而“软暴力”手段,也经常会被忽视为犯罪行为,作者将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何为“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1)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2)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3)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4)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演艺圈人员常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常常会触犯以上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最终就被认定为“软暴力”。

娱乐大瓜暂且落幕,在此,笔者也要提醒各位美女,恋爱需谨慎,分手更要谨慎,不要被对方的分手补偿设了套,赔了青春还坐牢,不相信,你且去看看吴秀波!作者 王金香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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