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中的民与刑
日期:2022/7/8 11:42:26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近年来,各种新型套路贷总是频繁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网上贷款8千变38万,从校园贷到套路贷”、“迟还几分钟,多付1.2万”……,“套路贷”作为典型的刑民交叉问题往往和巨额资金借贷、重大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其实质上是一个打着民间借贷幌子行诈骗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行为的界定及其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套路贷虽常穿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但与民间借贷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进行资金融通所建立的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的主要目的是到期收回本金和约定的利息,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套路贷则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套路贷行为仅构成民事纠纷还是成立刑事犯罪,需要根据具体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是否侵害法益来确定。对于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实际侵害法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虽然套路贷中必然出现套路贷团伙与被害人签署的相关的借款合同、承诺书,涉及是否违约的问题,但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否认“套路贷”行为构成犯罪。因为财产犯罪通常来说都具有双重属性,在违反了刑法的同时也违反了民法。所以,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有不触犯刑法时,才仅依照民法处理。[1]

关于套路贷所涉嫌的刑事罪名,在Alpha案例库中,以“套路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止至2019年4月4日,刑事案由为110件,其中有71件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而在侵犯财产罪的大类中,成立诈骗罪的套路贷案件有46件,占65%;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有21件,占30%。可见在套路贷的刑事案件中,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占据绝对比重,此外,根据套路贷后期非法催债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的不同,套路贷还可能涉及到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

以下,就套路贷最常涉及的刑事罪名做简要分析:

1. 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各种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为例,如借款人需要借用10万元,套路贷团伙会以行规或保证金的借口,要求受害人签下20万元(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欠条,欺骗受害人只需按期偿还实际借款的金额。然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汇入受害人账户,由受害人取出10万后,将另外的10万还给套路贷团伙,从而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而后套路贷团伙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者向法院起诉时,则以欠条上的20万为依据要求被害人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还本付息的,或者人民法院基于套路贷团伙所提供的虚假证据,产生案件系简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从而将被害人的20万元财产判决给套路贷团伙的,均成立诈骗罪。

此外,还需要注意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套路贷团伙以虚构的银行流水及欠条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也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所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该条第三款规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中处罚。可见如果套路贷团伙的犯罪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则成立两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2.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的行为。以套路贷的典型之一“车贷”为例,套路贷团伙通常会要求被害人用车辆作为借款的抵押,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后通过故意制造违约(故意消失,使被害人还款不成)、隐瞒还款证据或者在受害人根本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车辆拖走并扣押,提出高额赎金、违约金或拖车费等(远高于借款金额),恐吓其如不支付就将车辆变卖,被害人由此产生恐惧心理,支付赎金的或者交付财物的,套路贷行为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判处的刑期来看,套路贷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2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38件,没有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目前各种新型套路贷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各地对套路贷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上海、浙江等套路贷多发的省份近年陆续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近期“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从严打击套路贷行为,将实施协助诱使被害人“入套”、提供资金、场所等在内的七类“协助”套路贷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的共同犯罪人定罪处罚,以实现对“套路贷”犯罪全方位的打击。作者 吴珊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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