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 逃离事故现场 | |
日期:2022/4/14 14:29:09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 |
摘要: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从事故现场赶往医院就诊的过程中及时向110报了警,且当时侧翻的车辆并未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故应该认为驾驶人已对事故采取了一定措施,驾驶人离开现场只是出于对生命安全的考虑前往医院就诊看医,并非遗弃车辆,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人寿财保应予赔付。一审判决后,人寿财险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最关键的争议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其离开现场是否有合理理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驾驶人陈乙发生翻车事故后需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陈乙自认凌晨3时发生事故,但其在事故发生近3小时后才报警。对此,陈乙解释为事故后昏睡了2小时。但其二审中陈述前后矛盾,而且二审中人寿财保提供的电话记录显示,事故当日4时14分至5时54分之间,陈乙共拨叫和接听15个电话,每个电话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5分钟。此外,从陈乙病历记载看,本次事故仅导致其受轻微伤,在生命安全未受影响的情况下,陈乙离开现场去就医的理由并不充分。因陈乙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未立即报警的理由,应认定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成立。故二审改判对陈甲全部诉请不予支持[1]。 案例二:原告冯某为苏A***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因车辆侧翻造成损失34万元要求理赔不成双方成讼。冯某称,陈某(系冯某之夫) 于2012年5月20日0时20分许,驾驶被保险车辆沿南京市扬子江大道由南向北行使至绿博园附近,撞到不明物体导致车辆向左侧翻,造成车损及人伤。陈某事故发生后致电其父母带其就医(陈某提交了江苏省人民医院当日收据一份,金额20元,收费项目为 “中清创”),并致电朋友方某让其来现场处理事故。当日12时48分陈某就该事故报警,并于13时06分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以驾驶人私自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拒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当日12时向警方报案,但警方出具告知书回复称,因陈某系事后报案,且无事故现场,现经调查,目前所得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所陈述的事故属实。法院另认定,陈某及证人方某的证言,由于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不明物体的描述、陈某父母及方某到达事故现场的顺序、事故发生时方某所处的位置等多处存在矛盾,证言不予采信。本案中,由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人保南京公司在2012年5月20日接到报案后,直至5月24日才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损,违反合同约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维修票据作为理赔依据。故判决保险公司理赔。一审判决后,人保南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条款的告知说明义务已经尽到。对于就医一事,经调查,陈某再提交了江苏省人民医院出具的检查申请单一份,载明临床印象为左上肢外伤,申请项目为中清创。但陈某在法院要求下,以遗失为由无法提供相关急诊病历证明其受伤程度及医生诊疗经过。另陈某系在现场等待父母及朋友到达后才离开就医,这表明陈某仅受轻微伤,其离开事故现场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违反了合同条款的约定。另外,二审还查明,陈某系2004年领取驾驶执照,对于单方事故,陈某有过处理经验,故陈某未采取合理措施离开现场有所不当。二审经审委会讨论,改判驳回冯某所有诉讼请求[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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