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柘城户某三人抢劫杀害“摩的”司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不核准案
本案例收编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
1、案例索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232号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商刑初字第72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基本案情
被告人户猛曾结伙他人多次抢劫在校学生。
本案被告人户猛、臧倩清、段鹏翔经密谋策划,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用匕首多次捅刺致人死亡(臧倩清、段鹏翔从外地到户猛老家搞钱,三人经策划后,购买作案工具、选定作案对象拉活的三轮车夫,先欺骗车夫要去某某地,路上行经偏僻无人地段时,三人配合抢劫车夫,遭到反抗,三人用事先准备的匕首、胶带及捡拾的砖头将车夫打死)。
法院认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认定三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户猛多次抢劫,所犯罪行极其严重,鉴于臧倩清、段鹏翔在作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犯罪次数少于户猛,遂判处户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被告人均判死缓。
后被告人户猛的父母被侦查机关以涉嫌包庇罪予以立案羁押。
3、办案思路及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首次接触此案时,已经是二审判决之后了。
被告人户猛的母亲宋艳霞心情极度的抑郁,看谁都不顺眼,好像跟谁都有仇,既寄希望于律师,好像又不太相信律师。毕竟儿子犯了杀人罪,村里人都瞧不起她,她也因为包庇儿子被羁押,案件又经历过二审程序,每次都是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已经给其一次又一次的现实打击了,白发人送黑发人,这种心情,律师完全可以理解。
律师接过其厚厚的一沓资料,耐心倾听她的诉说,详细记录,从中得到以下信息:(1)是同案臧倩清给户猛打电话,说是到柘城来弄点钱;(2)臧倩清另外一个人也是本案同案犯段鹏翔,户猛并不认识;(3)是段鹏翔拿刀捅死司机的,户猛是用砖头砸的;(4)死者家境贫困,其家属并不是一定要户猛死,主要是想要赔偿,只是户猛家里也很贫穷,拿不出那么多钱;(5)户猛其实不是户猛,真实姓名叫户磊,户猛冒用的是他亲哥哥的名义。
律师初步认为:如果户猛的母亲宋艳霞所述属实,本案有操作余地。
后送走宋艳霞之后,律师连夜仔细分析现有材料,更加确信本案有操作空间。于几日后跟家属面谈,最终接受了此案。
当时,案件尚未到最高法院,即使到了最高法院也是不允许律师阅卷的,律师通过其它途径寻得部分卷宗,详细查阅相关卷宗,并拟定会见询问提纲,重点核实相关问题。
后,跟合办律师按规定去看守所会见户猛。发现:户猛这孩子心地十分善良,真诚悔罪认罪,在看守所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即使自己身体有病,仍然予以坚持,曾经高烧40多度,直至病倒在地,才被监管人员送去医院治疗,其充分感觉到了国家的温暖、政府的温暖,对国家甚是感激。
律师会见被告人户猛时,户猛多次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属,后悔不迭,对不起父母,让他们操碎了心。其让律师转告自己父母,希望父母能够想尽一切办法赔偿受害方,并且愿意做牛做马,来弥补自己犯下的罪过。并且亲口对律师说:“他现在才知道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有一天他能够刑满出狱,他会像对待自己的 家人一样来对待死者家属。”虽然事已晚已,但其悔罪态度是真诚的,是发自内心的。
律师经研讨分析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户猛有诸多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其不属于罪大恶极,完全不符合死刑适用之基本标准和具体证明标准。
另外被告人户猛的身份不清,户猛本名户磊,本案案发时其还不到十九岁,他冒用的是他亲哥哥的名义。
本案有调解基础,律师建议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
后律师书写详细的律师意见书,跟着成千上万的上访人员,经过信访程序,在最高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当面提交给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并告知法官,家属正在进行调解工作,尽量拖延案件结果。后家属卖了农村的地并贷款赔偿给死者家属。律师提交补充意见,与接待法官多次详细面谈,静待最终结果。
4、案件结果及办案心得
案件结果:结果不予核准死刑,发回河南省高院重审。
办案心得:生命大于一切,死刑案件办案应该慎之又慎。
本案是本律师办理的第二起死刑案件,第一起由于种种原因,已经执行死刑。本案律师总结经验,竭尽全力提供服务。
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名字是假的,身份是假的,但并不能彻底改变本案最终结果。即使查明真实身份,发回重审,也有可能以真名重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仅凭这一点,案件并不保险。
本案中被告人的亲属多次找到死者家属,积极协商赔偿,但因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但说明了死者家属的现实实际要求,并非刻意要求追究谁的死刑,完全有调解余地。律师抓住这点,一方面建议被告人家属极力赔偿,减免律师费,用于赔偿。一方面尽量拖延法官,使得案件不会很快出结果。为生命争取最后的时间。
加之案件确实存在问题,最终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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