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律服务

 

一、对基金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整体法律审计,查遗补缺

 

二、协助客户设计项目融资方案、投资方案、资本运作方案

 

三、协助客户拟制投资意向书、投资协议、章程、合伙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四、 协助客户设计、制定相关内控管理制度

 

五、 为客户运作项目提供律师尽职调查,进行风险评估,提供解决方案

 

六、 为客户办理基金及管理人备案/变更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  持续督导客户投资、审核、信息披露、备案、风控等流程的实操管理

 

八、   为客户提供新法新规的宣讲、解读,并进行适法性管理、合法性维护,制订前瞻性预案。

 

九、  通过非诉方式处理运作过程中法律事务,减少涉诉情况的发生,降低运作成本,维护客户声誉

 

十、  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仲裁、诉讼案件

 

    201625日中基协发(20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应的情形,即哪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否则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什么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20162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即20162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下列日期前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将被注销: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必须委托专业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1、自201625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 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201625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5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201625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8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法律意见书。

咨询—受理—承办—回访

咨询:填写登记表—律师提供咨询—进一步沟通

受理:达成合作意向—出具风险告知书—签约

承办:立项—调查取证—书写代理词—出庭—判决—执行

回访:结案—服务满意度调查

 

“专门的服务,专业的律师,专家的背景”

 

律师法律咨询服务——咨询收费

 

第一步:咨询预约

当事人可以采用三种方式进行预约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电话预约,网上预约以及电子信箱预约。

当事人可通过客服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1312181088113501274147

客服邮箱:zdd-china@163.com , nhwan410@163.com

客服QQ2351383923154027589

通过在线预约咨询等形式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或者遇到的法律纠纷,由律师出具具体咨询意见及建议。

 

注意:当事人来本所办理业务需提前电话预约律师,以便律师安排时间接待。

因业务繁忙,恕不接待未预约的来访,敬请支持和谅解。

 

第二步:预约后面谈

经过咨询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的,可以预约律师面谈。

 

1)当事人在电话咨询后可带齐相应案件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来律师事务所或约定的其他地点当面咨询

服务方式:

1、根据客户的要求上门咨询;

2、到客户指定的地点提供咨询;

3、到我们的办公地址进行咨询。

(2)面谈根据案件类型、标的大小及工作时间等因素收取律师咨询费,咨询收费标准按500-5000/小时。

(3)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以便律师对您的问题有针对性解答,节省您的时间。

(4)律师一旦接受正式委托,咨询费可折抵相应律师代理费用。

 

第三步:聘请律师、咨询律师联系方式:

  位: 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上海、广州、郑州、深圳等)  

联系人: 谢律师  张律师  郑律师  赵律师  薛律师

  机: 13501274147   13121810881

  话: 010-50559999    传真:010-50959998

  箱: zdd-china@163.com ,  nhwan410@163.com 

Q   Q 2351383923154027589

  址: http://www.zls-580.com/   www.jingsh.com

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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