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受伤谁有理”,正当防卫认定为何这么难?
日期:2022-7-12 10:59:36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前言
近日,一名男学生因踹伤猥亵自己女友的男子,被刑事拘留,尽管这名男学生已被解除刑拘,但这起事件再度引发了大家对正当防卫的关注与讨论:男学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何见义勇者为反被拘留;正当防卫的认定为什么那么困难?
今天的这篇文章,我们将以这起事件为例,来谈谈正当防卫的认定及难点所在。
1、基本案情
8月25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发布案情通报:6月1日18时许,在冷水滩商场内雷某某(54岁男子)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18岁女学生)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雷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事后,雷某某要求胡某某赔偿各项损失总计20万元,胡某某拒绝赔偿,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于8月21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将胡某某刑事拘留。
8月26日,案件发生反转,永州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永州市公安局重新调查。该事件现在尚无最终结论。
近年来,诸多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探讨的案件均与正当防卫等制度有关。比如,“昆山宝马车主挥刀行凶遭反杀”事件,“男子打伤猥亵妻子者后赔偿20万求和解”事件等。看到这样的新闻,相信社会公众都会产生疑问:这样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见义勇为者反被勒索甚至遭遇牢狱风险?究竟是法律制度的缺位还是执法的偏差?
2、正当防卫的认定可没那么简单
问题可能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困难,并非只因为“谁受伤谁有理”,可能存在更现实的原因和更深层次的考虑。
第一,社会公众面对的是媒体已经给定的事实。这个事实经媒体的提炼、设计,新闻标题就包含着“冲突”,很容易挑动社会公众的情绪。
然而,执法或司法人员面对的却是散乱的、不稳定的各种证据,每一个事实细节都需要用相互印证的证据去证明,不能仅听信一方之证言,更不能做主观揣测。
就像上面的案件,被打伤的男子究竟是否是“猥亵”,就是一个首先需要用证据去证明的前提性的事实。在上述案件中,现场有监控,猥亵男子也承认了猥亵行为,该事实是可以确定的。而在大多数没有进入媒体和公众视野的类似案件中,让执法、司法人员纠结的往往不是法律如何适用,而是事实应该如何认定。
第二,正当防卫等免责事由的确定对于执法、司法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较高,且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很多时候,一线执法、司法人员机械地适用法律,或许也并非其本意。
为什么总是“谁受伤谁有理”?主要原因是“受伤”的结果有伤情鉴定证明,是确定的、客观的。而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则需要综合考量防卫意图、防卫前提、防卫时间、防卫限度,是相对不确定的。
当然,这并非是牺牲个案正义的懒政的理由,但我们也必须考虑,如果赋予一线执法、司法人员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避免权力寻租,避免法律适用的任意性,避免以正义之名行更多不正义之实?这需要更为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以及更加系统的监督制约措施。
第三,法律规则层面,也确实存在一定的缺失。还是以上文案件为例,该案并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时间要件,即“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进行防卫”。胡某某的行为性质其实属于“扭送”,即“将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人员扭送至公检法机关”。
但是,在扭送过程中造成被扭送人受伤的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当然,学者和公众可以从伦理道德、法律理论、法律原则的角度进行解读,得出符合公众朴素价值观和正义感的结论,但执法和司法人员,基于其权利的性质所具有的天然的限制,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去进行创新或突破。
3、作为律师,我们该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呢?
近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今后公检法机关及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更为精细化的指引,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上述问题,同时,也回应了社会关切。
面对指导意见的出台,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入研读指导意见,并在办理的案件中充分运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该指导意见对于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如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不应局限于暴力侵害或犯罪”“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已经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等。这些明确的指导意见均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正确认定,可以有效避免见义勇为者反遭敲诈或惩罚的不正常现象。
二是在面对类似的新闻热点时,应该保持法律从业者的理性和专业,客观分析问题,理性发表观点。尤其是在相关事实仍在调查中的情况下,不宜依据媒体所报道的片面或不准确的“事实”而贸然发表观点,避免造成“舆论干扰司法”的后果。
结语
总之,这个指导意见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谁受伤谁有理”“见义勇为反被认定为犯罪”的不公平的现象。
绝对的正义可能永远难以实现,但正义应该永远被追寻。这个指导意见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制度层面,更多的是表明了我们这个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念和价值观。作者 王宇  来源网络


聘请律师、咨询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律师 尤律师  孙助理
手  机: 13501274147   15515860768
电  话: 010-50559999    传真:010-50959998
邮  箱: zdd-china@163.com ,  nhwan410@163.com 
Q   Q: 2351383923,154027589,1263574410
网  址: http://www.zls-580.com/   www.jingsh.com

打印 | 关闭  
 上一篇:“权健传销门”涉及的两宗罪
 下一篇:“台独”分子郑宇钦涉嫌间谍罪落网,法律如何惩罚?
友情链接:中国大律师京师律师北京法律顾问首都律师北京专业律师北京大律师网北京法律咨询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