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程序不合法决议无效
日期:2016/6/19 13:25:27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缙云县百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1]

2001117,缙云县百货公司94名股东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联名信。联名信称,公司累计亏损已达实收股本总额的2/3,根据公司目前状况,要求董事会立即停止行使一切权利,进行审计,由股东选举临时管理领导小组,实现固定资产估价定员分流。董事会在接到联名信后答复股东大会将在春节过后择日召开。225日,94名股东联名向股东发出紧急通知,决定227日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题是罢免公司第一届董事、监事,选举执行董事一名。紧急通知由麻某某、方某某、李某等人送到各股东手中。227日,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朱某某等5人为临时管理领导小组。次日,5人领导小组发布公告:227日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实到137人,含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55%,经投票表决以343股同意罢免第一届董事、监事,选举产生新董事朱某某、李某、厉某某,监事吕某某、吕某,董事会推选朱某某为董事长,并在公司内部发出任免通知。

公告张贴后,原告缙云县百货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胡某某、洪某某等人认为7被告侵犯其合法经营权,以227日的临时股东大会程序不合法提出异议。此后,新、老董事会成员各自上班,双方经主管部门协调未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参照《公司法》和缙云县百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原告胡某某、洪某某作为百货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有法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权,应依法予以确认。7被告没有召集股东开会的权利,即使94位股东联名召开,也应当在会议前30日内通知全体股东,且董事、监事应由在职股东担任,7被告中有4位不是在职股东,故其选举程序和结果均不符合规定。

学理分析

()股东大会的性质与职权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构,是对法定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的公司权力机构。鉴于公司法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将公司内部权力分解给公司不同的机构,股东大会通常只在法定事项范围内行使决定权,而不能逾越界限行使其他公司机构的职权或者权力,因此,不宜将股东大会称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者“公司唯一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其职权包括[2]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形式。为了实现公司民主、保护股东利益,公司股东大会必须依法召集;如果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该决议可以由股东申请撤销。

1召集条件

股东大会每年应当召开一次年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主体

根据原《公司法》,董事会是股东大会召集人,其他机构和人员只享有召集会议的建议权和请求权,但没有会议召集权。加之原《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会议召集权实际上是由董事长行使。这种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本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根据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包括:

(1)董事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时,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监事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这不仅是监事会的权力,更是其一项义务。

(3)股东。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集方式与通知时间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因为股东大会会议的性质和股东所持股票种类不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方式有所不同:(1)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0日前公告通知;(4)前述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案发生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以前,原《公司法》没有规定申请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则,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参照《公司法》”并确认“选举程序和结果”不符合规定,其裁判结果与撤销公司决议之间没有实质差异。但若本案发生在200611日以后,缙云县百货公司提议召集股东大会的94名股东如果能达到法定持股比例要求,并依照法定的要求提前15日通知各股东,其股东大会决议是可能有效的。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议程序

1股东身份的确认。根据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但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并仅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实行“一股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有利于中小股东集中使用其表决权。但股东大会就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进行决议时,该股东或受该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事项的表决。

3股东大会一般决议与特别决议事项。一般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知通过即可。但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故称为特别决议事项:(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书面的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1]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011020

[2] 参见《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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